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全球瞩目的议题,其演进路径凸显了各国共通的价值取向,即企业应当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然而,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企业社会责任在各个国家中又呈现出不同的国别色彩。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具有“中国特色”。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历程与国家战略紧密相连,尤其是国有企业。
对于我国而言,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领域的探索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它们的发展路径为中国企业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厘清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肩负着推动国家经济发展与服务社会的双重使命。它们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事业、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致力于实现政府的规划目标,为国民经济稳健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提高作出巨大贡献。研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探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创新发展路径,推动国有企业实现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这种创新和发展不仅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开拓能力,还可以为企业提供借鉴和示范,引领并推动全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充满变革与创新,塑造出中国国有企业的独特肌理。本报告从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阶段性分析、国有企业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过程中的影响及作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与西方经济学里企业社会责任(CSR)的对照比较以及“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与“型”企业社会责任(PCSR)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本报告分为四部分。
报告第一部分对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阶段性进行了分析。这一部分回顾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历程,从改革开放初期开始,经历了经营管理方式改革、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经济战略调整等阶段,再到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逐渐规范和责任定位明确,国企履责的模式越来越市场化。通过研究综述,理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和内在逻辑,发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转变的根源本质上是不同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每个阶段性改革具有时代背景的局限性,国企在试错中不断改进。
第二部分探讨了国有企业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影响及作用。国有企业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定位是推动者和引领者,拥有“公共性为主导,营利性服务于公共性”“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领头羊”“明确平衡社会分工”三个鲜明定位。与之对应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有“国家性和战略性”“社会责任创新”“利益相关方多元”三大核心特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与成效是显著的。如今,围绕我国社会亟待解决的“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国有企业守住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这三重底线,不仅在经济效益方面表现出色,还在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以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文中通过三个案例详细介绍了国有企业在社会责任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和成果。
第三部分对“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与西方“型”企业社会责任进行研究。这一部分阐明了西方“型”企业社会责任(PCSR)的概念及其在中国语境中的涵义,并论述了“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与西方“型”企业社会责任的区别和联系。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特”就特在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的“特”也是在于党组织建设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影响和作用。文中以实际案例分析党组织嵌入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模式,为理解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模式与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方法。
第四部分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与西方经济学里的CSR进行对照比较。这一部分内容从历史发展路径、内部管理、落地实践等方面,总结对比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纵然背景与发展阶段有明显不同,但从长远看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有趋同之处。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起步晚,不过凭借后来者优势,发展速度快。但也正是因为过快的发展,一部分企业基础不牢,在内部管理与落地实践方面仍然需要长期努力。随着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演化与深化,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都显现出体系性与结构性,成为公司发展战略的一环,并且所负责的利益相关方也逐渐趋同,本质上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都是在为长期发展而努力。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历程和阶段性特点,深入探讨国有企业在推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中的重要角色和影响,并与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了解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可以深化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理解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借鉴参考过去的经验与教训,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促进高质量发展。本部分内容通过研究综述,深入探讨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理论背景,在各学者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阶段性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发展、相关重大政策与法案出台以及外界环境因素,进行了更新与细致划分,涵盖了中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完整历程。
自改革开放开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大体经历了六个阶段。从1978年至1988年,国有企业开始进行经营管理方式改革,逐渐摆脱了“无限责任”的观念。1989年至1999年,国有企业开始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此时“利润最大化”的观念开始冲击中国市场。2000年至2006年,经济战略调整使得现代企业管理理念逐渐明晰。2007年至2012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逐渐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报告中显现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具有“国家性”和“战略性”的特征。2013年至2019年,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负责的利益相关方逐渐趋同。最后,自2020年开始,国有企业与利益相关方的关系变得更加明朗,国企履责模式市场化程度加深。通过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每个阶段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观察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转变的根源本质上是不同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每个阶段性改革具有时代背景的局限性,国企在试错中不断改进。
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其实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缩影。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对演进阶段的划分略有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按照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阶段来划分,如李晓琳(2015)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初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第二类是依据国有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表现来划分,郭洪涛(2012)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划分为五个阶段:核心地位确立阶段、企业办社会阶段、逃避社会责任阶段、经济责任确立阶段、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并行阶段。第三类是依据国有企业在不同时期的社会责任性质来划分,如王媛(2017)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变化过程细化为三个阶段:职能性责任为主导、经济性回应为主导、社会性回应逐渐发展。肖红军(2018)提出,研究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与演进需要看“本原性要素”和“表征性指标”,即关注改变国有企业本质的要素与促进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步的因素。按照肖红军(2018)的逻辑,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发展与演进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不完全企业下的责任错位阶段、真正意义企业下的责任弱化阶段、现代意义企业下的责任重塑阶段、企业新定位下的责任创新阶段。
改革开放这45年也是国企改革的45年。在过去的45年里,从调整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开始,逐步推动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变革和多样化,同时深化企业自身的改革,最终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围绕三条线索展开:一是改革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二是改革国有企业自身的制度安排,三是完善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也随着这三条线索改革、创新。
综合考虑国家战略发展、相关重大政策与法案出台以及外界环境因素,在各学者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演进阶段性分析的基础上,笔者将其细化为六个阶段:1978年至1988年,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改革时期,主要包括放权让利和两权分离等,国企逐渐摆脱“无限责任”;1989年至1999年,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时期,主要包括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国有企业重组等,促进生产效率提高;2000年到2006年,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设立国资委、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等,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也让外界环境的影响扩大;2007年到2012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国有企业定位与认知已经清晰,着重重塑自己的责任定位,民营企业也逐步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科学化、规范化与现代化的管理;2013年到2019年,党的以来,国企改革不断加深,企业社会责任法治化与规范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显著。企业明确了自己的责任定位与发展方向,民营企业履责的社会影响力逐步增强,国企与民企履行职责的对象(即利益相关方)逐渐趋同;2020年至今,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深化,从经营管理到企业制度再到制度编制与信息披露规范等监管工作全方位践行“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国有企业与利益相关方(包括政府、股东、消费者、社区、员工、环境、贸易伙伴等)的关系有了新定位与新发展模式。
1978年改革开放,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拉开帷幕,也是在这个阶段提出了我国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改革的焦点之一是政企分开,使企业变成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提升生产力,赋予其现代企业的意义与功能。在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在“单位制”的制度环境下肩负了本应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这种“单位办社会”或“企业办社会”的制度实际上异化了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也逐渐暴露出许多矛盾和弊端,如盈利水平、市场应对能力与竞争力严重不足。因此,中国政府决定将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通过扩权让利试点、经济责任制、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试点等改革举措促使国有企业开始树立与增强“经济责任”意识,调整政府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通过承认国企的独立主体地位,提高生产积极性。
1980年,改革开放之初,国有企业工业总产值所占比重为76%,集体企业所占比重为24%,企业经营自主权依然有限。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肯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但是“企业办社会”的影响依旧深远,国有企业作为国家机关附属物的角色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国有企业的资源配置,包括人事、财务、物资供应、生产销售等方面仍受政府干预。很大程度上来说,国有企业仍然是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直接实施者,并没有成功转型为自负盈亏与自主经营的经济主体。
另外,市场化发展在不同地区呈现出非均衡特征。相对于沿海开放地区,“单位制”在市场化程度不高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特别是以东北为代表的内陆省份依然存在着强大的制度壁垒。这种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及其模式特征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仍然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这使得改制后的国有企业因超负荷地承担社会责任而并没有实质性地走上现代企业发展的轨道。
在这段时间,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的职能划分不清晰,一方面,建设运营社会服务体系,如学校、医院和幼儿园等,这些本应由地方政府提供的服务,被转嫁给国有企业,在国企内部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把“办社会”当作职工福利,承担了对职工的“无限责任”,如通过主办“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气及物业)对职工进行隐性补贴,通过内设医疗和机构方便职工就医、子女上学,通过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服务提高职工归属感和凝聚力。但这并不是现代意义的企业社会责任,而是社会分工不充分、服务社会化不足的结果,本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现象。
1987年党的十三大对经济给予了明确定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指出:“国家允许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经济的合法地位在宪法中首次得到确。